a) 「非業主自住」:

賠償方法如上述的出租業主,但什麼叫「非業主自住」呢?

有街坊曾聽過市建局人員的解釋,就指是業主的父母、兄弟姐妹或子女等居於上址。曾在灣仔太原街,有一業主的母親在重建前認為自己年老,剛將物業轉名予業主,而業主則在外地工作,市建局人員來調查時,指其母親不是業主,又指業主非自住,更曾向其母親說如果她都不在就會當作空置單位再行扣減。母親懼怕起來,連本來需要住醫院也不去,折磨了半年,業主母親過世。業主回來處理問題,卻被早午晚不等的市建局人員滋擾,嚇得近乎精神衰弱。更曾有市建局人員,數人上門,有人在客廳纏住業主說話,另一些人直接入房搜尋業主的物品,幸好被社工上門探訪時揭發。

亦曾有案例,業主與父母或兄弟同住,市建局一入屋就登記為「非業主自住」;又或者,業主買一層樓供父母頤養天年,就被判為「非業主自住」而扣減一大半賠償。因為,市建局的邏輯就是,賠償中的一大半,是可扣減的「優惠性」「津貼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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