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市區重建局條例》、《市區重建策略》、《收回土地條例》、《城市規劃條例》及其關係
2001年5月,立法會通過《市區重建局條例》,成立了市建局,賦予它一系列的責任與權力,而條例中要求市建局根據一套《市區重建策略》來行事。根據《市區重建局條例》,規定局長(即現今發展局局長),為《市區重建策略》定案前,須進行公眾諮詢。在公眾諮詢完結後,市建局便必須按照《市區重建策略》的原則和指引來執行市區重建的實務。同時,根據政策,這份策略書,每兩、三年便應檢討一次,只是現在自市建局成立以來,已一早過了期限,現在等到2008年,終於都檢討了。
市建局是一個要自負盈虧的公營機構(亦即不是政府部門),它的主要工作包括4Rs,亦即「重建發展(Redevelopment)、樓宇復修(Rehabilitation)、文物保育(pReservation)及舊區活化(Revitalisation)」。同時,政府當年打著「以人為本」的大原則,說服了立法會賦予了它一個非常大的公共權力《收回土地條例》,亦即是,當市建局無法說服該重建區的業主放棄其物業時,可以動用《收回土地條例》(俗稱「尚方寶劍」),強迫將相關的土地及其上之物業收歸公有。另外,政府在市建局成立首五年合共注資100億元,而市建局的重建項目可以免補地價,粗略估計,涉及公帑數百億元(20年內225個項目)。
在這個前提下,市建局公營機構的角色,是應該與地產商有所不一樣,而是要肩負眾多公共責任,亦即是《市區重建策略》當中所列明之眾多社會目標。然而,作為一個肩負眾多社會目標,同時又具備可以強迫收回市民血汗買來之物業的市建局,卻竟然是在一種可以說毫無監管的情況下去運用權力,值得注意的是,《市區重建策略》中的「市建局角色」:
「市 建 局 必 須 向 公 眾 負 責 , 並 積 極 回 應 社 會 的 需 要 。 市 建 局 的 董 事 會 應 重 視 向 公 眾 負 責 , 其 運 作 亦 應 公 開 及 具 透 明 度 。 」
「為 加 強 市 建 局 的 透 明 度 及 問 責 性 , 市 建 局 應 向 董 事 會 各 董 事 發 出 申 報 利 益 的 指 引 。 董 事 會 應 考 慮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, 公 開 其 會 議 。 市 建 局 亦 應 成 立 一 個 獨 立 的 帳 目 稽 核 小 組 。」
政府同樣地無視了《市區重建策略》的重要性。雖然,局長(現在為發展局局長)就訂立《市區重建策略》前須進行公眾諮詢,但當年,影響未來20年225個重建項目的第一份《市區重建策略》,在短短約兩個月內,便已諮詢完畢。
政府還賦予市建局很大的權力,如《市區重建局條例》第20條(2)及(3),指出,局長(即現今發展局局長)在修改或修訂該策略前,如認為該等修改或修訂的性質是「屬輕微、技術性或微不足道的,則無需諮詢公眾。」還有「局長如認為披露某項資料並不符合公眾利益,則無需披露該項資料」(香港法例第563章)。
許多的決定,是取決於高官及市建局董事會的操守和判斷:「應(該)」、「積極」、「重視」,而其透明度的指引則是「董 事 會 應 考 慮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」和「局長如認為…」換句話說,市建局的問責性,是在一個不公開的環境底下進行的。在這種情況下,市建局又如何問責呢?根據過去的經驗,市民的知情權和選擇權,就只有靠市民自己去爭取,才會有成績。
最後,市區重建或市區更新所涉及的,都是城市規劃應包含的內容。如重建項目涉及更改土地用途,反對者更要根據《城市規劃條例》就發展計劃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出反對。然而,城規會的委員全都是不公開的情況下由政府所委任,問責性非常低。